(2016)甘0402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刘旭军与王爱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旭军,王爱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02民初241号原告刘旭军。委托代理人杨帆,系甘肃文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来生,系甘肃文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爱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旭军诉被告王爱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旭军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爱年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旭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缪成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肖 磊附:法律释明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