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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02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刘旭军与王爱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旭军,王爱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02民初241号原告刘旭军。委托代理人杨帆,系甘肃文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来生,系甘肃文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爱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旭军诉被告王爱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旭军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爱年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旭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缪成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肖 磊附:法律释明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