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任某某抚养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第513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任某某,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任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以本院(2014)莱州平民初字第2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任某某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任某某的存款336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柳艾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