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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刑更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蒋其兵抢劫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其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180号罪犯蒋其兵,男,1980年8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道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5日作出(2006)化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以犯抢劫罪,判处罪犯蒋其兵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5日作出(2006)茂中法刑终字第1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6年10月16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09年6月2日作出(2009)益刑执字第57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院于2011年2月14日作出(2011)益刑执字第19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117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益刑执字第109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服从判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加工劳作,能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时段,共获考核分86.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蒋其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其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4月8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宇山审 判 员  徐高龙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