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民辖终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苏州市天成文化体育管理有限公司与赵卫兵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卫兵,苏州市天成文化体育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辖终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卫兵。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市天成文化体育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越湖路国际教育园南区。法定代表人行昶庚,总经理。上诉人赵卫兵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市天成文化体育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5)吴开民初字第8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赵卫兵上诉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合同约定,凡因本合同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向场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约定并不违背上述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因诉争场地位于苏州市吴中区,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赵卫兵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东代理审判员 裘 实代理审判员 沈军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