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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2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彬与被告刘小燕民间借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彬,刘小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546号原告刘彬被告刘小燕本院在受理原告刘彬与被告刘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刘小燕在银行的工资存款20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刘小燕在银行的工资存款20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帐号:1610035901013424432)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 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郑安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