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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6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275号原告张某某,女,1972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于某某,男,1973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为150.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高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姜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