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三峡执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牛文生与宜昌弘讯管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文生,宜昌弘讯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三峡执字第00074号申请执行人牛文生,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宜昌弘讯管业有限公司,住宜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路。法定代表人王炜,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牛文生与被执行人宜昌弘讯管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宜劳仲决字(2014)第152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昌国审判员 余 建 华审判员 陈 红 秀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尹 纪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