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84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邹卓远与湖北华森建筑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邹卓远,湖北华森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84财保9号申请人邹卓远,男,汉族,住址湖北省汉川市。被申请人湖北华森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川市华严农场中心大道,办公地点仙女山办事处白云庵路都市华庭小区。法定代表人:林先平,公司经理。据申请人邹卓远陈述,2012年11月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分别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建筑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于2014年5月21日与被申请人进行了结算,结算尾欠工程款为360402元。其后,申请人多次追讨该工程款和保修金688949.07元,但被申请人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为保障申请人权益,申请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并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华森建筑有限公司的账户资金计人民币800000元。申请人巳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华森建筑有限公司的账户资金计人民币8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陈克祥审判员 严世雄审判员 喻满堂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鲁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