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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知民初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我秀网(武汉)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维奇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我秀网(武汉)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维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知民初字第00258号原告(反诉被告)我秀网(武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后湖街石桥一路3号3栋10层。法定代表人梁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翼(一般授权代理),男,1978年7月18日出生,系我秀网(武汉)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技术部经理,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委托代理人李明霞(一般授权代理),湖北杨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杭州维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杨家牌楼百家园路79号南楼D357室。法定代表人曹康,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斌(特别授权代理),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我秀网(武汉)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杭州维奇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因达成庭外和解,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我秀网(武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杭州维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5,391元减半收取2,695.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我秀网(武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1,79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杭州维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丰敏代理审判员  许颖越人民陪审员  李 可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俊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