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民终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陈偕康、金光华等与沙洋县沙洋镇卫生院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偕康,金光华,张文香,沙洋县沙洋镇卫生院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民终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偕康。委托代理人陈文行,退休职工,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光华。委托代理人陈红蓉,广告业主,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XX行,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沙洋县沙洋镇卫生院,住所地沙洋县沙洋镇工农街**号。法定代表人汪开兵,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任兵,该院党支部书记,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孔爱民,湖北希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审原告张文香,退休职工。上诉人陈偕康、金光华与被上诉人沙洋县沙洋镇卫生院、原审原告张文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沙洋县人民法院(2015)鄂沙洋民一初字第000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处理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沙洋县人民法院(2015)鄂沙洋民一初字第00006号民事裁定。二、指令沙洋县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杨红艳审 判 员 董菁菁代理审判员 李园园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吴文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