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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3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李长发诉黑龙江庆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发,黑龙江庆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3民初206号原告李长发,男,汉族,退休教师,住址黑龙江省林甸县林甸镇。被告黑龙江庆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法定代表人刘金成,男,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发诉被告黑龙江庆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自愿撤诉的基础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保全费1520.00元,原告李长发自愿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于振贵代理审判员  王 阳代理审判员  刘 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吴 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