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2民初字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2民初字319号原告李某,女,27岁。委托代理人张玉春,滨海县八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牛某,男,3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牛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牛某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牛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贾广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天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