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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刑更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刑更331号罪犯罗明,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3日作出(2009)陕刑一终字第1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罗明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月18日止),罚金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7月23日本院以(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158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17年1月18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6年1月2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0次,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罚金已缴纳。本院认为,罪犯罗明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明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 宾审判员 高小林审判员 刘 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贾磊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