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91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9-07-17
案件名称
南通恒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金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南通恒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金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91民初108号原告南通恒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新星商厦****。法定代表人孙湘栋,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德阳,该公司职员。被告赵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恒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金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恒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恒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恒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通恒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征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宋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