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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38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朱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朱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3876号原告:王某,女,198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王洋,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甲,男,198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王某诉被告朱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某甲经本院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后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2005年我与朱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农历十一月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取名“某,因为我与朱某甲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他脾气暴躁,经常生气吵架,为此我起诉要求离婚。被告朱某甲未到庭也未提供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05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农历十一月举行结婚仪式。婚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儿子取名“某,2014年9月28日原告以婚前缺乏了解,经常生气吵架为由起诉来院要求离婚,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15年10月27日原告王某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夫妻关系至今未得到任何改善,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要求起诉离婚。要求婚生子朱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承担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上述事实由原、被告提供的身份证及当事人陈述等相关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本应当共同维护家庭稳定。夫妻之间应当互相理解、包容,但原、被告自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未能和好,表明夫妻感情却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此,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男孩“某一直随被告生活,原告也表示不要求抚养权,改变生活环境,对其成长不利,故婚生男孩“某判决由被告抚养较为合适。但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原、被告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考虑到本地的实际农村收入水平,原告每月支付200元抚养费较为适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甲离婚。婚生男孩“某由被告朱某甲抚养,原告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当年的抚养费用。直至该男孩能独立生活时止。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勇代理审判员 尹 柱人民陪审员 陈丙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明见锋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