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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一初字第10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雄与被告肖焰、陈立新、湖南凌华印务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雄,肖焰,陈立新,湖南凌华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一初字第1050-2号原告张雄,男。被告肖焰,女。被告陈立新,男。被告湖南凌华印务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黄花村。法定代表人肖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雄与被告肖焰、陈立新、湖南凌华印务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雄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湖南凌华印务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湖南凌华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5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 斌人民陪审员  雷永洪人民陪审员  李 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兰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