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一初字第10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雄与被告肖焰、陈立新、湖南凌华印务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雄,肖焰,陈立新,湖南凌华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一初字第1050-2号原告张雄,男。被告肖焰,女。被告陈立新,男。被告湖南凌华印务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黄花村。法定代表人肖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雄与被告肖焰、陈立新、湖南凌华印务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雄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湖南凌华印务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湖南凌华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5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 斌人民陪审员 雷永洪人民陪审员 李 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兰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