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29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杨振、杨士锐等与李荣贵、胡文银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振,杨士锐,李荣贵,胡文银
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959号原告:杨振,男。原告:杨士锐,男。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勇,凤阳县板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荣贵,男。被告:胡文银,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振、杨士锐诉被告李荣贵、胡文银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振、杨士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荣贵、胡文银的起诉。本院认为:杨振、杨士锐申请撤回对李荣贵、胡文银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振、杨士锐撤回对被告李荣贵、胡文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杨振、杨士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绘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孙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