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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29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杨振、杨士锐等与李荣贵、胡文银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振,杨士锐,李荣贵,胡文银

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959号原告:杨振,男。原告:杨士锐,男。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勇,凤阳县板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荣贵,男。被告:胡文银,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振、杨士锐诉被告李荣贵、胡文银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振、杨士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荣贵、胡文银的起诉。本院认为:杨振、杨士锐申请撤回对李荣贵、胡文银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振、杨士锐撤回对被告李荣贵、胡文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杨振、杨士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绘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孙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