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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一初字第041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锐与张世萍、合肥三丰种子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锐,张世萍,合肥三丰种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4137-1号原告:李锐,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巢湖。委托代理人:盛强,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少捷,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世萍。被告:合肥三丰种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814号。法定代表人:张世萍,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5)庐民一初字第0413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对其担保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李锐(××)名下位于巢湖南路88号元一柏庄房产的查封(包xxxxx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