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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民五终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杨延顺与山东绿香源果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绿香源果业有限公司,杨延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民五终字第3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绿香源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工交路东段。法定代表人:谢立旺,经理。委托代理人:金书强,茌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宝群,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延顺,男,汉族,农民。上诉人山东绿香源果业有限公司因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2015)茌民一初字第1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2015)茌民一初字第112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高兴宇审判员  李曙霞审判员  孙 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丁 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