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执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苏某某、苏某某、苏某某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执字第00310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苏某某,男被执行人苏某某,女被执行人苏某某,女本院在执行赵某某与苏某某、苏某某、苏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权利人赵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由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乾民初字第003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苏某某、苏某某、苏某某每月支付赵某某赡养费及因病日常药费200元(2015年7月起),赵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苏某某已将1200元履行完毕,且申请人赵某某已领取。苏某某、苏某某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分别在陕西省永寿县及山东省临沂市苍山县,故已委托当地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2015)乾执字第00310号案件的执行。审 判 长 史志强代理审判员 梁小强代理审判员 袁 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闻 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