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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7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简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法定继承纠纷其它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7民特4号申请人简某某,女,194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申请人张某甲,女,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申请人张某乙,男,196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申请人张某丙,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申请人张某丁,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申请人张某戊,女,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了申请人简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李明霖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简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因法定继承纠纷,于2016年1月30日经南靖县山城镇溪边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同意放弃已故父亲张某己生前在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城信用社的活期存款人民币3728.19元(账号:9080911010100100XXXXXX)以及在中国银行南靖支行的定期存款人民币3000元及利息(账号:407862XXXXXX)的继承权。二、上述存款及利息由张某己妻子简某某全部继承。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调解协议的约定自动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明霖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郑剑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