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恢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王会发与天津盛顺吊车租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会发,天津盛顺吊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恢字第508号申请执行人王会发。被执行人天津盛顺吊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桃园沽村东的边上。法定代表人王学顺,经理。申请人王会发与被执行人天津盛顺吊车租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南民二初字第13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天津盛顺吊车租赁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二初字第13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林审判员 唐建华审判员 于宝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郭永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