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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刑监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鲁06刑监字第2号李福维:你因不服莱州市人民法院(2013)莱州刑初字第4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本院(2014)烟刑一终字第8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你申诉的主要理由是你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请求撤销原裁判,依法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审一致。本院经审查认为,你因琐事持刀捅刺被害人崔松青左后腰部,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你主张你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的申诉理由,经查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得当,审判程序合法。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