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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县民初字第049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北海创超混凝土有限公司、罗忠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创超混凝土有限公司,罗忠,黄琼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长县民初字第04943-1号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三一产业园三层。法定代表人杨召文,董事长。被告北海创超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部湾东路以南、湖北路以东怡康花园5幢0301号。法定代表人罗忠。被告罗忠。被告黄琼。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海创超混凝土有限公司、罗忠、黄琼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减、免、缓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免、缓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何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