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14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运姣与被申请人徐承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运姣,徐承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4财保8号申请人赵运姣。被申请人徐承彪。担保人李科。申请人赵运姣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徐承彪所有的鄂A9RS**雅阁牌小型轿车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李科提供其所有的位于蔡甸区蔡甸街孙家畈村丽景雅苑2栋3单元602号房产(蔡2013003039)予以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赵运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诉前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徐承彪所有的鄂A9RS**雅阁牌小型轿车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予以查封及就地扣押。二、保管人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蔡甸街派出所负责保管前款被扣押的财产。在扣押期内不得使用被扣押的财产。三、对担保人李科所有的位于蔡甸区蔡甸街孙家畈村丽景雅苑2栋3单元602号房产(蔡2013003039)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良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汪亚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