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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1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张家港保税区众士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汪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保税区众士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汪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1154号原告张家港保税区众士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北京路国际消费品中心大楼203A室。法定代表人张建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浩君,该公司职员。被告汪浩。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保税区众士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汪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保税区众士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保税区众士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保税区众士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元,由原告张家港保税区众士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运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孙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