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6刑更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罗吉平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吉平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3号罪犯罗吉平,男性,1963年4月5日出生,四川省安县人,汉族,初中毕业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28日作出2001绵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吉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15日以(2001)川刑一终字第55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于2001年9月25日送德阳监狱服刑改造。并于2012年2月28日转入阿坝监狱。服刑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7日以(2003)川刑执字第92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8日以(2006)川刑执字第110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已对其裁定减刑3次其刑期至2022年2月27日止。执行期间,执行机关阿坝监狱于2016年1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罗吉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十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吉平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吉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吉平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4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 刚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龚 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