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磐民二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磐石市物资协作有限公司清算组诉王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石市物资协作有限公司清算组,王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二初字第601号原告:磐石市物资协作有限公司清算组。法定代表人:王利平,组长。被告:王喜,男,自然情况不详,住磐石市河南街。本院在审理原告:磐石市物资协作有限公司清算组诉被告王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磐石市物资协作有限公司清算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0.00元,由原告承担595.00元,退回原告595.00元。审 判 长 赵 君审 判 员 刘晓梅人民陪审员 王 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许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