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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民初字第3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周宇与王文革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宇,敦化市安泰尔汽车饰品有限公司,王文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3216号原告周宇,住吉林省桦甸市。委托代理人陈伟东,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敦化市安泰尔汽车饰品有限公司,住所敦化市民主街。法定代表人王文革,公司经理。被告王文革,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宇诉被告敦化市安泰尔汽车饰品有限公司、王文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宇不能提供被告王文革的准确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全额返还给原告周宇。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俊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健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