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3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桂苹诉被告沈金明、陈敏英、沈连苹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苹,沈金明,陈敏英,沈连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3民初283号原告张桂苹,住平泉县。被告沈金明,住平泉县。被告陈敏英。被告沈连苹。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苹诉被告沈金明、陈敏英、沈连苹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桂苹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撤回对被告沈金明、陈敏英、沈连苹起诉的申请。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秀艳独任审理此案。本院认为,原告张桂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苹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张桂苹负担。审判员 张秀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新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