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唐某、陈某乙法定继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某甲,唐某,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甘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二审被告):陈某甲(曾用名:陈红红)。委托代理人谭伟初,广西桂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唐某,女,1959年9月26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民族大道***号荣和山水美地*组团*号楼*座**号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某乙,女,198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民族大道***号荣和山水美地*组团*号楼*座**号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某丙,女,1985年7月4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民族大道***号荣和山水美地*组团*号楼*座**号房。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陈某丁。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甘某。再审申请人陈某甲因与被申请人唐某、陈某乙、陈某丙、一审第三人陈某丁、甘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5月9日作出的(2014)贵民一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陈某甲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原判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本院(2014)贵民一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5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陈某甲2016年1月5日才向本院申请再审,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某甲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伟民审判员 李庚华审判员 滕杰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姜 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