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8民初8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薛再荣,陈庆兰与薛启鹏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再荣,陈庆兰,薛启鹏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8425号原告薛再荣,男性,汉族,1958年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陈庆兰,女性,汉族,1964年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薛启鹏,男性,汉族,1980年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再荣、陈庆兰诉被告薛启鹏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薛再荣、陈庆兰限期交纳诉讼费,原告薛再荣、陈庆兰在限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薛再荣、陈庆兰自动撤回诉讼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帅明禄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乔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