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5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旭与徐大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旭,徐大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5281号原告张旭,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被告徐大朋,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旭与被告徐大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付),退回原告150元。审判员 朱晓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