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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民辖终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与嵇爱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嵇爱民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民辖终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法定代表人:张敏翔。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嵇爱民,男,住安徽省宁国市。上诉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嵇爱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2015)宁民一初字第014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其住所地为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请求本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相关侵权行为发生在安徽省宁国市,嵇爱民向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澍审 判 员  魏华慧代理审判员  秦 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黄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