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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惠锡仁与胡体兵、无锡市渔港旅游服务社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锡仁,胡体兵,无锡市渔港旅游服务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706号原告惠锡仁。委托代理人王海波(受惠锡仁的特别授权委托),上海市中茂(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体兵。被告无锡市渔港旅游服务社,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渔港社区。法定代表人颜虎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中山路58号。负责人尤力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惠锡仁与被告胡体兵、无锡市渔港旅游服务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惠锡仁因治疗尚未终结,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体兵、无锡市渔港旅游服务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惠锡仁的申请自愿、合法,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惠锡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惠锡仁负担。审判员  林丽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应丽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