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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82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雷海洲与肖亚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海洲,肖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82执2-1号申请执行人雷海洲。被执行人肖亚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144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雷海洲与肖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雷海洲与被执行人肖亚平于2016年1月2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肖亚平于2016年4月5日前履行所欠申请执行人雷海洲借款150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雷海洲与被执行人肖亚平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6)鄂0982执2号执行案件执行和解结案。二、被执行人肖亚平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雷海洲可申请本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咏梅审判员  宋 刚审判员  丁 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丁启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