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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刑二初字第00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贾汝文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汝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刑二初字第00428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汝文,男,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农民,住海城市,因吸毒,于2015年6月12日被海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抢劫嫌疑,于2015年6月19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于2015年7月1日经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海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城市看守所。海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5)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汝文犯抢劫罪,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波、徐兆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汝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汝文于2015年4月26日16时许,在海城市英落镇苇子沟村何某某(被害人,女,76岁)家中,向何某某索要财物未果后,使用暴力将何某某打晕,后抢走其裤兜内人民币800余元。公诉机关针对其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贾汝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被告人贾汝文辩称:我打了被害人何某某,我没有抢她的钱,所以,我不构成抢劫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贾汝文于2015年4月26日16时许,在海城市英落镇苇子沟村何某某(被害人,女,76岁)家中,向何某某索要财物未果后,使用暴力将何某某打晕,后抢走其裤兜内人民币800余元。上述事实,由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本案系被害人何某某报案,被告人贾汝文因吸毒于2015年6月12被海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15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贾汝文出生于1982年4月4日,符合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3、照片4张证明,被害人何某某伤后及被打脱落的牙齿情况。4、海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贾汝文因吸毒,于2015年6月12日被海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5、海城市公安局情况说明证明,英落派出所于2015年4月26日在接到报案后,出警抵达现场后。经现场勘查,案发现场为普通农宅三间,被害人何某某平时在东屋居住,中间屋为厨房,何某某家中厨房地面发现两颗脱落牙齿并带有血迹,在牙齿周边存在血迹;何某某卧室内物品杂乱,饭桌被损坏,桌上物品散落在室内地上,炕上一枕头被他人撕开。6、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何某某是我家邻居。在2015年4月26日下午4、5点钟,我在家做饭,这时何某某来我家说她被“小再子”打了,当时何某某满脸是血,掉了两颗门牙。我问她怎么打的,她说“小再子”先用手把她嘴堵上,不让他吵吵,我问她怎么弄的,她说是被“小再子”抓住头发往地上撞的,我就找到何某某的侄子邢某某,邢某某来了以后给何某某的女儿打的电话,他女儿和姑爷上咱家把何某某接走了。7、证人邢某甲的证言证实,何某某是我的母亲,一个人在海城市英落镇居住,无经济来源,过年及平时儿女所给生活费都放在自己的棉裤兜内。去年过年的时候我们回来,有的给四百,有的给五百的,她平时不舍得花就攒下了。我当时送到医院的时候妈就说她钱没有了,我一翻她身上,平时放在棉裤兜里的钱真没了,当时她也没说怎么没的,我们着急抢救也没问,后来清醒过来了,告诉我说她钱是被“小再子”抢走的,能有八九百元钱。我将母亲送到中医院时,母亲满脸是血,掉了两颗门牙。我妈住院时以为抓不着小再子,听人说要是抓不着的话就得自己承担所有医药费,如果要是告诉大夫是自己摔的话,农村合作医疗就能报销一部分,所以我们当时入院的时候我妈说她是自己摔伤的,病历也都是按照心脑血管写的。8、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证实,我在2015年4月26日的下午4、5点钟我自己在家做饭时,我儿子的朋友“小再子”来我家,他问我有没有钱,我说我哪有钱啊,他问了我好几句有没有钱,我都说没有。之后小再子就把我的脖子勒住,还用手堵我的嘴,使劲的打我脑袋,拽我头发往地上摔,几下就把我打晕了,过了挺长时间,我清醒了一点,我一翻身上,在我棉裤兜里的八九百元钱不见了,随后我就走到我邻居燕某某家,让他告诉我女儿我被打的事。之后我女儿应该报案了,过了一会警察就来了,我也被送到医院了。我不知道“小再子”叫什么名,他以前来过我家几次。我身上的钱都是过年的时候我女儿给我的,具体数额记不清楚了。“小再子”把我打完后,把屋里的我的枕头给撕开了,饭桌子给砸碎了,其他地方没有翻动。我把钱放在我的裤兜里,裤兜在我棉裤的内侧,是我自己缝的。9、被告人贾汝文(曾用名贾如金,绰号“小再子”)的供述,我的绰号是“小再子”,我认识何某某,她是我朋友邢二(邢某乙)的母亲。2015年4月26日下午4点左右,我去何某某家找朋友“邢二”,他没在家,我看见老太太自己在家,我当时由于吸毒过量出现了幻觉,听见有人叫我不敢打邢二,让我打他妈,所以我就把何某某打了,然后我就回家了,到家后我认为何某某被我打死了,自己还买了瓶农药要自杀,喝完药后我就躺在炕上,大约过了两三天我又醒了,没有死。我怎么打何某某的我记不清了,当时我已经出现幻觉。我大约有7个月没有吸了,但是以前总吸,现在精神都不咋正常了。我不知道何某某身上有没有钱,我没抢她钱,我记着我打完她后就跑了。当时我去她家时,我爸给我一千来块钱,我身上有钱。我打何某某的时候没人在场。10、被害人何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贾汝文就是在2015年6月24日对其进行殴打并抢走钱的人。11、被告人贾汝文的辨认笔录证实,其作案现场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汝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汝文犯抢劫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贾汝文辩解其只是打被害人,并没有抢她的钱,不构成抢劫罪的辩护意见。因有被害人何某某陈述、辨认笔录、证人马某某、邢某甲的证言,能够证实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并将其裤兜里的钱抢走,故对被告人的辩解,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汝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6月19日起至2019年6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广海代理审判员  张 可人民陪审员  周家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