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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陈明相与韩乃云、秦斯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相,韩乃云,秦斯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62号原告:陈明相,男,197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赫章县。被告:韩乃云,女,1962年10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秦斯明,男,1961年9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相与被告韩乃云、秦斯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明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秦斯明银行存款人民币32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陈明相名下的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皖C×××××)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明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秦斯明银行存款人民币32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陈明相名下的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皖C×××××)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艳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童德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