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6行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王春生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406行初3号起诉人王春生。2016年1月26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王春生补正后的起诉状,诉称2015年7月8日下午1点半,峰峰矿区界城镇副镇长带领人员强行拆毁了起诉人在峰峰矿区东社区的一栋三十平米的门面用房。镇领导称起诉人的房子没有房产证,按违建房处理。起诉人认为其门面房已经存在四十多年了,是其母亲合法取得的,是其母亲留给起诉人的遗产,是峰峰集团棚户区改造范围内遗留下的问题。界城镇政府拆毁起诉人门面房程序违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在孙庄社区的商铺门面房售价最低都在每平米5000元左右,起诉人的门面用房三十平米左右,如果界城镇政府不能恢复起诉人门面用房原状,就应补偿房屋货币价值15万元。因此,起诉人诉至法院,请求:一、判决确认被起诉人界城镇人民政府强拆属于原告的界城镇孙庄东社区一处临街的门面用房的行政行为违法;二、判令被起诉人界城镇人民政府恢复起诉人商铺原状或补偿其15万元。本院认为,起诉人王春生没有证据证明其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其一并提起的行政补偿诉讼,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因行政行为的侵害对其造成损失的事实。故王春生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王春生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黄丽霞审判员 张 奕审判员 孟园园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吴瑞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