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终字第1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平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晓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平支公司,刘晓亮,郭晋锋,王庭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终字第18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平支公司(原名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高平营销服务部),地址山西省高平市友谊街202号。负责人李文山,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为为,系山西晋然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晓亮,男。委托代理人张俊德,男,系长治县苏店镇南庄村民委员会推荐公民。原审被告郭晋锋,男。原审被告王庭峰,男。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地址,长治市城西路95号。负责人王彤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牛念琴,系山西晶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平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民初字第00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为为、被上诉人刘晓亮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俊德、原审被告王庭峰及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牛念琴到庭参加了庭审,原审被告郭晋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本院认为,本案中由长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第D0016479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上仅有一方事故当事人签字,并无其他两名事故当事人签字,两人也未收到过该事故认定书,因此,原审以该事故认定书作为定案依据,明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民初字第0031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长治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郭庆菊审 判 员 刘潞攀代理审判员 郜文青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