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洞民初字第18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洞口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周前、王道庆、周兴中及第三人曾昭东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洞口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王周前,王道庆,周兴中,曾昭东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洞民初字第1828号原告洞口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洞口县洞口镇大正街685号。法定代表人林道雄,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泽春,洞口县德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周前,男,196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谢伟,洞口县德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道庆,男,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周兴中,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第三人曾昭东,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洞口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周前、王道庆、周兴中及第三人曾昭东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洞口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洞口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洞口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45元,减半收取622.5元,由原告洞口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远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谭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