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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商终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张乐乾与潍坊滨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潍坊茂华置业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潍坊滨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潍坊茂华置业有限公司,张乐乾,谭世全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商终字第1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滨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子武。委托代理人:权亚林,山东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庆功,山东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茂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尧。委托代理人:关恩栋,山东齐鲁(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清华,山东齐鲁(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乐乾。委托代理人:张铁燕,潍城区荣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世全。上诉人潍坊滨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潍坊茂华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乐乾、谭世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4)潍城商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潍坊滨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权亚林、孙庆功,上诉人潍坊茂华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关恩栋、姜清华,被上诉人张乐乾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铁燕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谭世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潍坊滨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二审提供谭世全签字的收到工程款的收款收据,主张其向谭世全支付工程款17265800元。潍坊滨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给谭世全的工程款金额应予查清,故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4)潍城商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何 波审 判 员  孙 涛代理审判员  迟文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