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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民一初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葛立新与景德镇市园林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立新,景德镇市园林管理局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民一初字第822号原告葛立新,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委托代理人柴智强,江西三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景德镇市园林管理局,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东三路建管大楼。法定代表人占远桃,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金鹏光、江香英,江西景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葛立新诉被告景德镇市园林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所涉工程系位于景德镇市昌南大道美庐段,该路段属于景德镇市昌江区地域范围内。而该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该案移送至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齐方人民陪审员  程园发人民陪审员  付有松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袁慧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