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刑更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唐长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长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刑更31号罪犯唐长伟,男,1971年4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辰溪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湖南省湘南监狱服刑。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一月十八日作出(2011)辰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唐长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经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一四年八月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湘南监狱于2016年1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唐长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记大功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唐长伟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长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11月19日止)。期执行至2014年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宝华审判员 石福轮审判员 何闰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邱 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