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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赫民初字第18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陈明秀诉杜礼刚、邓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秀,杜礼刚,邓先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赫民初字第1847号原告陈明秀,女,1980年11月1日生,汉族,住赫章县白果镇。被告杜礼刚,男,1966年1月28日生,汉族,住赫章县白果镇。被告邓先林,女,1969年7月18���生,汉族,住赫章县白果镇。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明秀诉被告杜礼刚、邓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明秀诉称:2015年农历6月6日被告杜礼刚、邓先林向原告借款4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现被告拒绝偿还借款。特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明秀与被告杜礼刚、邓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杜礼刚、邓先林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5年12月31日被赫章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明秀与被告杜礼刚、邓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杜礼刚、邓先林涉嫌诈骗犯罪,双方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明秀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姚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