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2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黄开亮与任强、屈强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开亮,任强,屈强,十堰凯瑞达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湖北金车物流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初500号原告黄开亮。被告任强。被告屈强。被告十堰凯瑞达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北金车物流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学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开亮诉被告任强、被告屈强、被告十堰凯瑞达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被告湖北金车物流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开亮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任强、被告屈强、被告十堰凯瑞达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被告湖北金车物流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000000元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开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任强、被告屈强、被告十堰凯瑞达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被告湖北金车物流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000000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二、对程拥军提供担保的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白浪区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耿明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姚东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