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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黄开亮与任强、屈强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开亮,任强,屈强,十堰凯瑞达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湖北金车物流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初500号原告黄开亮。被告任强。被告屈强。被告十堰凯瑞达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北金车物流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学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开亮诉被告任强、被告屈强、被告十堰凯瑞达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被告湖北金车物流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开亮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任强、被告屈强、被告十堰凯瑞达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被告湖北金车物流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000000元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开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任强、被告屈强、被告十堰凯瑞达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被告湖北金车物流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000000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二、对程拥军提供担保的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白浪区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耿明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姚东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