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527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周兴超与胡苏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兴超,胡苏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7民初23号原告周兴超,男,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被告胡苏丹,女,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审理周兴超与胡苏丹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兴超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苏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兴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兴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周兴超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黎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