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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9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段国亮、洪娜与重庆中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国亮,洪娜,重庆中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94号原告段国亮,男,汉族,1986年9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洪娜,女,汉族,1986年1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重庆中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同熙路2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56778459E。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国亮、洪娜与被告重庆中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段国亮、洪娜未在本院《受理案件、预交诉讼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段国亮、洪娜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赵红媚人民陪审员  何琼杰人民陪审员  李林雄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新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