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30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尹树与勾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树,勾玉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198号原告尹树,男,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勾玉辉,男,40岁,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树诉被告勾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树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树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树负担。审判员 包仕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郭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