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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6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6民初201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商河县农民,住商河县。被告侯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侯某某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侯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炳伟负担。审判员  李思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霞